有什么條件嗎?
出讓土地使用權必須服從國家主權。國家保留對出讓土地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和為公共利益征用出讓土地的權力等主權范圍內(nèi)的全部權力。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一種較為完整的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實質(zhì)是國家按照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把國有土地以約定的面積、價格、使用期限、用途和其他條件,讓與土地使用者占有、使用、經(jīng)營和管理。由于出讓土地使用權具備了物權所包含的基本權利,即占有的權利,一般意義上使用的權利,收益的權利和一定程度的處分權利,所以它是除土地所有權之外的較為完整的物權。
出讓土地使用權的主體是政府。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充當出讓人。各級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主管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政工作,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組織、協(xié)調(diào)、審查、報批和出讓方案的具體落實,負責土地使用權轉(zhuǎn)讓、出租、抵押等交易活動的審核與權屬管理。 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客體是國有土地使用權。農(nóng)村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不能出讓,出讓土地的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共設施也不能出讓。